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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 事 指 南

一、申办设立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
 1、申请办学的报告
 2、学校章程或者办学管理制度
 3、办学方案
  ⑴教育机构的名称、性质、规模、办学形式和办学地址 ⑵专业设置、招生范围和对象
  ⑶师资和管理人员情况
  ⑷教育场所、设施和设备情况
  ⑸经费及其来源
 4、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
咨询机构:市教育局教育科 电话:52781079

二、学籍管理
 ㈠ 新生入学
  小学、初中
  1. 小学、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、入学。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(适龄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前出生),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。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。
小学、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,学校不得分快慢班。
  2.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。由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,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, 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,向适龄儿童监护人发《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》,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。
  3.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。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,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。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,居住情况(房产证)等有关证明。
  4.公办初中新生入学。各镇中学根据中心校提供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和交接表,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,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。城区由教育主管部门将在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,根据户籍和居住地分布情况按初中学校规模划定各校施教区,并将小学毕业生分配给相关中学,各中学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。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。
  普通高中
  1. 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,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。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,并且在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;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,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。
  2.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,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 即取消其学籍:①仿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;②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;③其他学校在籍生;④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。
  职业高中
  职业高中按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,并发给学生录取通知书。学生须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,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复查。复查合格者注册后,取得学籍;不合格者,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,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  ㈡ 转学
  小学、初中
  1.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,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:①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、市、区县迁移;②在本县(市)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乡(镇)迁移。
  转学手续: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(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)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(跨省转学除外),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,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、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。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,教育主管部门审核、盖章、备案。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。
  2.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,需在寒、暑假办理转学手续。民办学校的学生,不得转学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。
  高中
  1.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。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、市、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。 转学手续同上。
  2. 重点普通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,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,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。
  3.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。
 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。
  ㈢ 借读
  1.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。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、支援边疆、 现役军人(含武警),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。外地在常企业在常工作职工子女就学,按照常教普(1999)64号文办理。
  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,借读生学籍保留在原校。
  2. 初中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的,由借读学校发放毕业证书。 高中借读学生的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,修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。
  ㈣ 休学和复学
  1. 学生因病等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,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。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教育局指定的常熟市中医院检查并出具证明。
  2. 学生中途到国外、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。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(出境)休学申请,出具出国护照、签证等有关证明,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。
  3. 休学期限为一年,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,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。
休学期满,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,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。因伤病休学期满复学的,需出具镇级以上医院的复康证明。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,也可下一级就读。
  因伤病等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,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,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,续办休学手续。出国、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,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学籍。
咨询机构:教育局教育科
电话:52773852

三、高校招生工作
 ㈠ 普通高校招生(含职业类江苏省单独提前招生)
  1、报名
  按照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招生对象和条件,组织各中学和社会青年按时报名,正确办理各项报名手续(职业类单招按省有关规定执行)。
  2、体检
  会同卫生部门根据《体检标准》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体检站进行体检,保证体检质量。
  3、填报志愿
  根据省招办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,召开工作会议,组织考生填报志愿,开展咨询活动,按时完成填报志愿工作。
  4、统考
  按照高考考务工作细则要求,选好考点,健全考试组织,培训监考和工作人员,协调社会各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,细致安排考务工作,确保高考万无一失(职业类单招由苏州组织参加省统考)。
  5、录取
 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,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进行。县招办根据规定,及时、准确上报考生报名、体检、志愿等信息,建立考生电子档案,由省招办进行网上录取工作。
 ㈡ 成人高校招生
  1、报名
  按照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招生对象和条件,组织报名工作,按时、准确办理各项报名手续。
  2、考试
  按照成人高校考务工作细则要求,选择考点,健全组织,培训监考,做好考试工作。
  3、录取
  由省招办根据本人统考成绩,志愿顺序,在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内择优录取。
 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
  1、报名 按照省考办规定的时间和要求,每年组织上、下半年两次报名工作(上半年6月,下半年12月)。同时做好教材的预订和发行工作。
  2、考试
  按照自考考务要求,做好每年上、下半年两次自学考试组织工作。
  3、考籍管理
  建立自考考生考籍档案,按规定办理考生各类转考、资格审查、实践考核、毕业手续等。
咨询部门:市高招办、自考办 电话:52772159
52795055

四、人事调配
 ㈠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
  1、分配原则:
  优生优配,保证重点,兼顾一般,面向农村。
  2、分配方式:
  在教育局宏观调控下,实行用人学校与毕业生供需见面,双向选择,竞争上岗,择优录用。
 ㈡ 非师范类毕业生
  1.条件: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,紧缺学科。
  2.录用方法:经面试合格者,参加师范类毕业生双向选择。上岗后,试用一年(关系放人才中心),经教育局和用人学校考核合格者,关系纳入教师编制。
 ㈢ 教职工调动:
  1、调动原则
  工作需要和照顾家庭生活两个方面原因产生教职工异地调动,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,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。
  2、调动时间
  一般在每年暑假中进行。
  3、调动类别及有关要求、条件:
  ⑴ 工作需要
  市教育局根据办好重点中学、实验小学和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以及学校布局调整、师资队伍建设等的需要,抽调教师异地交流,由人事科直接进行调配。学校和教师本人必须坚决服务组织调配。
  ⑵ 照顾家庭生活困难
  教职工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,经学校同意,根据需要和可能由人事科进行调配。
  a本市乡镇中小学之间的异地调动
  由调出学校与调入学校联系,双方学校有意向后报人事科进行协调,根据调入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决定。并按调动程序办理手续。
  b外县市、跨系统教师调动
  经教育局研究同意,人事科办理商调手续,在双方同意接收发出调令后方可进行调动。调离教育岗位的,按省政府苏政发(96)157号文件规定,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。
  c从农村学校调入城区学校
  必须在农村任教三年以上,且配偶(已婚)在城区有固定工作,现家庭在城区的方可申请调城。夫妻双方是教师,一方因工作需要或照顾特殊困难调入城区工作后,另一方至少在配偶调离3年以上,方可提出调城申请。同时,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小学教师学历达到大专毕业及其以上。
  初中教师学历原则上达到本科。
  高中教师学历达到本科毕业及以上。
  要求调入城区中学的教师实行双向选择,确定学校。
  要求调入城区小学的教师,一律参加城区小学招聘考试、考核,分类择优录用,录用后办理调动手续。
  4.具体操作:要求调动的教师在5月底向学校提出调动报告,学校同意后加盖公章送教育局,人事科审核后,按要求由局、学校组织考核录用后,在8月份办理手续。
对师德表现差,业务能力较差和近三年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的教师一律不得调入城区工作。
咨询部门: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:5277409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