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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电视节目用语用字的若干规定

作者:lr_djg    点击数:1722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5-4

 

常熟市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

 

关于规范电视节目用语用字的若干规定

 

最近,常熟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发了《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通知》,“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”、“电视的播音用语”均属社会用字管理范围。为进一步加强电视节目用语用字规范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:

一、自办电视节目、栏目的播音、主持、记者出镜采访一律使用普通话。

二、播音员、主持人必须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,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水平。

三、电视屏幕上使用文字要合乎规范,不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简字即已废止的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》中的简化字,并避免错别字。

四、编辑、记者、字幕制作人员等应熟悉、掌握规范字和异形字以及汉语拼音的正确使用方法,做到规范使用。

五、单位名、公司名、厂名等,在文稿中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,字幕一般应用全称。上述名称在文稿中第二次出现时,或字幕中名称过长影响画面效果时,可用简称。不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简称。

六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,不使用不符合规范的计量单位,如长度应用“米”、“厘米”而不用“公尺”、“公分”,用电量应用“千瓦时”而不用“度”等。

七、采访中被采访人有用语用字不规范的地方,能不用的不用,必须要用的,应在字幕中加以改正。具体方法是: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,通过增字、减字、改字、加括号补充说明等,做到表达明了、语句通顺,用字规范。

八、编辑、记者接听热线电话,应使用普通话。

 

 

 

2008312


Tags(关键字):语言文字工作  
编辑:lr_dj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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